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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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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勞資雙方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勞資會議決議,並應善盡告知勞
      資雙方代表決議履行情形。
      勞資會議之決議有情事變更或窒礙難行時,得提交下次會議復議,
      並應具體說明執行困難處,以利勞資雙方代表知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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