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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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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業單位僱用之勞工,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者,雖非勞
    動基準法之適用對象,仍有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受僱於事業單位,並擔任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一級業務行政主管人
    員,雖不得為勞方代表,惟仍有勞方代表之選舉權。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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