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3
三、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人以下者,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之當然代表,
    無須另行選舉代表;其代表名冊亦無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