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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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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會辦理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其分配勞方代表人數(屬工會會員
    或非會員)、公告(投票日期、時間、地點)及方式(於會員大會或
    會員代表大會中選舉之、採直選或非直選)等選舉相關事項,由工會
    經內部民主程序議定之。
    前項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人數之分配,應同時兼顧事業場所、部門、勞
    工工作性質之人數多寡予以分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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