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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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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業單位應提供勞資會議運作與辦理選舉之必要費用、設備及場地。
    前項所定必要費用如下:
(一)辦理選務人員之出差費、餐費。
(二)舉辦選舉之選票印製、投票所佈置費用。
(三)以視訊方式舉行遠距會議時,其所需之網路、器材、場地及雲端服
      務費用。
(四)其他選舉及運作之相關費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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