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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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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勞資會議名冊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後,勞方代表人數無須因事業單
    位人數增減而調整。但事業單位勞工人數有大量增加時,當地主管機
    關得依實際狀況予以輔導配合增加代表人數(勞資會議勞資代表名冊
    備查函參考格式如附件一、勞資會議勞資代表名冊參考格式如附件二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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