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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制定)
第 10 條
為傳承中高齡者與高齡者智慧經驗及營造世代和諧,主管機關應推廣世代
交流,支持雇主推動世代合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為使中高齡者與高齡者傳承其智慧經驗,促進世代和諧,爰定明主管機關應採行之作
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