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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制定)
第 11 條
主管機關應推動中高齡者與高齡者就業之國際交流及合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為吸取他國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之經驗,爰定明主管機關推動相關業務應
透過國際交流合作方式為之,以收相互觀摩學習之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