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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制定)
第 14 條
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
待遇之非年齡因素,或其符合前條所定之差別待遇因素,負舉證責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前條所定差別待遇,係雇主基於職務特性或考量其他年資、法令等因素所為之決定,
倘由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負舉證之義務,確有其困難之處,爰參考性別工
作平等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定明雇主應負舉證責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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