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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制定)
第 18 條
雇主依經營發展及穩定留任之需要,得自行或委託辦理所僱用之中高齡者
及高齡者在職訓練,或指派其參加相關職業訓練。
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在職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訓練費用補助,並提供
訓練輔導協助。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一、為提升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專業技能知識,爰於第一項規定雇主得辦理是類人
    員在職訓練,或指派參加相關職業訓練;第二項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就雇主所
    辦理之在職訓練予以補助或協助。
二、雇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為所僱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辦理職場保護、
    職業傷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