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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制定)
第 20 條
雇主為使所僱用之中高齡者與高齡者傳承技術及經驗,促進世代合作,得
採同一工作分工合作等方式為之。
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時,不得損及受僱者原有勞動條件,以穩定其就業。
雇主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得予輔導或獎勵。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一、為使雇主重視中高齡者與高齡者之技術及經驗傳承,並考量是類人員之能力及生
    理狀況,爰於第一項定明雇主得採分工合作等方式為之,並於第三項定明主管機
    關得予補助或獎勵。
二、另為穩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就業,爰於第二項定明雇主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
    不得損及受僱者原有之勞動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