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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制定)
第 23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應依其能力及需求,提
供職涯輔導、就業諮詢與推介就業等個別化就業服務及相關就業資訊。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爰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
能力及需求,提供個別化就業服務及相關就業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