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制定)
第 24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技能,促進就業,應辦理職業
訓練。
雇主依僱用人力需求,得自行或委託辦理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職業訓
練。
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職業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訓練費用補助。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一、為提升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技能,促進其就業,爰於第一項規定中央主
    管機關應辦理職業訓練。
二、為符合雇主經營發展僱用人力需求,爰於第二項規定雇主辦理職業訓練之方式。
三、為促進雇主辦理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職業訓練,並於訓練成績合格時僱用,爰於第
    三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訓練費用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