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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制定)
第 25 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創業或與青年共同創業,得提供創業諮
詢輔導、創業研習課程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等措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創業或與青年共同創業,爰規定主管機關得提供創業輔導相
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