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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制定)
第 26 條
主管機關對於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應協助其就業,提供相關就業協
助措施,並得發給相關津貼、補助或獎助。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一、為協助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爰規定主管機關應採行之作為。
二、相關津貼或補助之發給應參考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
    法等現行規定辦理。另為協助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在地就業,應參考培力就
    業計畫、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等現行規定,與民間團體合作提供短期工作津貼補助
    ,併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