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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制定)
第 27 條
前三條所定補助、利息補貼、津貼或獎助之申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
期間、廢止、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前三條所定補助、利息補貼、津貼或獎助之申請資格條件、項目
、方式、期間、廢止、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辦法。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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