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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制定)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中高齡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人。
二、高齡者:指逾六十五歲之人。
三、受僱者: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之人。
四、求職者:指向雇主應徵工作之人。
五、雇主:指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
    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本法用詞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