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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制定)
第 36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配合國家產業發展需要,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共同開發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機會。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為開發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機會,輔導雇主釋出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職缺,爰為本條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