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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制定)
第 37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定期蒐集、整理與分析其業務區域內中高齡者及高齡
者從事之行業與職業分布、薪資變動、人力供需及未來展望等資料。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據前項調查結果,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機會
之開發計畫。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為開拓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機會,加強就業媒合,爰於第一項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應定期蒐集分析轄內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動現況、就業情形及勞動市場供需等資料
,並於第二項定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據調查結果,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機
會之開發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