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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制定)
第 38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或再就業,應開發適合之
就業機會,並定期於勞動部相關網站公告。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提供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機會,得結合雇主開拓各類工作型態
之職缺,並定期公告使前開人員知悉,爰為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