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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制定)
第 39 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雇主僱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得提供相關人力運用指引、
職務再設計及其他必要之措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為提高雇主聘僱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意願,爰規定主管機關得提供相關人力運用指引、
職務再設計及其他必要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