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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制定)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至少每三年
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就業計畫,結合轄區產業特性,推動中高齡者及高
齡者就業。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考量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與產業需求、長期照顧推動、終身教育及原住民人力
發展等政策息息相關,爰於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
地方主管機關訂定就業計畫,並於第二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就業計畫結合轄區產
業特性推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