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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新尖兵計畫 (民國 112 年 06 月 07 日修正)
12
十二、本計畫參訓青年出席時數未達第九點規定者,一年內不得參加職前
      訓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患重大傷病、傳染病或其他意外傷害,經公立醫院或地區級以上
        私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需長期治療。
  (二)因家庭發生不可抗力之災變等重大事故,而無法繼續受訓並提列
        相關事實證明。
  (三)因懷孕或流產經醫師診斷需休養。
      前項不得參加職前訓練期間,自青年離訓、退訓或結訓日起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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