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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新尖兵計畫 (民國 112 年 06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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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訓練課程,應符合促進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之發展,並以本署
    公告者為限。
    本計畫訓練課程,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其所捐助之財團法人、
    工業團體、商業團體及大專校院(以下簡稱訓練單位)依本計畫向辦
    訓地點所在地之分署提出申請,經核定後辦理。
    第一項訓練課程審查項目,包含訓練職類、時數、課程目標、課程內
    容、就業展望、同職類課程訓練成效及其他經本署認定之項目。
    本計畫訓練課程受理申請期間,由本署另行公告。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其所捐助之財團法人所辦理本計畫之訓練
    課程,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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