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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新尖兵計畫 (民國 112 年 06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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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訓練單位辦理本計畫訓練課程,任務如下:
(一)充分揭示課程內容、師資、結訓條件及受本計畫補助等資訊。
(二)應建立甄選錄訓機制,並核對青年參訓身分。
(三)於資訊系統登錄青年開訓、離訓、退訓及結訓名單。
(四)應於青年參訓當日,為青年辦理訓字號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
      險加保作業,及於青年離訓、退訓或結訓日辦理退保作業。
(五)於資訊系統登錄課程時段及青年出缺勤狀況。
(六)配合本計畫定期或不定期訪視。
(七)提供青年出缺勤書面紀錄。
(八)提供就業機會,並協助就業媒合。
(九)發放結訓證書予完成課程之青年。
(十)代墊訓練費用之申請及結報。
(十一)提醒青年應填報訓後就業追蹤調查及申請本計畫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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