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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新尖兵計畫 (民國 112 年 06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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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年滿十五歲至二十九歲之本國籍失業或待業青年。
    參加本計畫之青年於訓練期間不得為在職勞工、自營作業者、公司或
    行(商)號負責人。
    青年參加本署、分署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失業者職業訓練實
    施基準辦理之職前訓練(以下簡稱職前訓練)者,於結訓後一百八十
    日內,不得參加本計畫。
    第一項青年年齡及補助資格以訓練課程開訓日為基準日。
    青年參加本署其他職業訓練期間,不得參加本計畫。
    青年參加本計畫以一次為限,曾中途離訓、退訓或曾參加產業新尖兵
    試辦計畫者,不得再參加本計畫。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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