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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程序:
(一)受補助對象於報名參加技能檢定時,應同時提出補助之申請,並暫
      免繳交報名費用(含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及報名資格審查費)
      。
(二)受補助對象申請補助,經審查合格且當次技能檢定測試成績合格者
      ,逕予補助證照費;測試成績不合格,再次報名參加同一職類同一
      級別技能檢定且測試成績合格者,僅得申請證照費之補助。
(三)受補助對象申請補助期間,以技能檢定報名起訖日為準。
(四)受補助對象申辦合併發證者,申請補助項目以證照費為限。
(五)受補助對象不得以同一申請案,重複向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
      中心(以下簡稱技檢中心)以外之機關提出補助申請。有隱匿不實
      或造假情事者,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