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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對象依規定繳交各項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均應屬實。有
      虛偽不實者,應撤銷其補助,並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受補助之各項
      費用。
(二)經技檢中心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
      行。
(三)經撤銷補助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之各項補
      助。
(四)本部得組成督導考核小組,定期或不定期針對初審及複審之審核結
      果予以督導考核,並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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