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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派遣事業單位及承攬事業單位認定指導原則 (民國 109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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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定作人、承攬事業單位假藉承攬方式,實際上係屬勞動派遣關係者,
    仍應適用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等有關勞動派遣之相關規定,
    承攬事業單位所僱用之勞工得行使派遣勞工之法定權利,定作人、承
    攬事業單位仍應負擔要派單位、派遣事業單位之法律責任。有違法者
    ,由主管機關依法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