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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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1
十一、財團法人於業務往來之前,應考量往來交易對象之合法性及是否有
      不誠信行為紀錄,避免與有不誠信行為紀錄者進行交易。
      財團法人與他人簽訂契約者,其內容應包含遵守誠信經營政策及交
      易相對人涉及不誠信行為,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款。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2 月 03 日
財團法人進行業務活動時,避免與不誠信行為紀錄者進行交易,及於契約中約定交易
相對人不誠信行為之處理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