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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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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動部主管勞動業務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
    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
    上者,應依本指導原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2 月 03 日
本原則之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