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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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3
三、本原則所稱不當利益,指因執行職務不當增加本人或其關係人金錢、
    物品或其他具有經濟價值之利益。但屬正常社交禮俗,且係偶發而無
    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2 月 03 日
明定不當利益之態樣,並依財團法人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明定所稱關係人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