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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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9
九、財團法人依第七點規定訂定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提供或接受不當利益之認定基準。
(二)提供合法政治獻金之處理程序。
(三)提供正當慈善捐贈或贊助之處理程序及金額基準。
(四)避免與職務相關利益衝突之規定,與其申報及處理程序。
(五)對業務上獲得之機密及業務敏感資料之保密規定。
(六)對涉有不誠信行為之供應商、客戶與業務往來交易對象之規範及處
      理程序。
(七)發現違反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誠信經營規範之處理程序。
(八)對違反防範方案者採取之處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2 月 03 日
明定財團法人應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相關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之應規範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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