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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修正)
13
十三、事業單位交付無僱傭關係之個人親自執行外送作業前,應於事前告
      知該個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與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
      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前項所定事前告知,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第五點附表一所定外送作業風險之危害辨識及評估。
  (二)同一時段執行二個以上事業單位交付之外送作業產生之風險。
  (三)執行外送作業時,未遵守交通法令規定之風險。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