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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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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四點第二款所定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為雇主使勞工從事外送作業,
    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對新僱勞
    工實施三小時以上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依工作性質及風險評估結
    果,對在職勞工實施必要之在職教育訓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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