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第四點第二款所定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為雇主使勞工從事外送作業, 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對新僱勞 工實施三小時以上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依工作性質及風險評估結 果,對在職勞工實施必要之在職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