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本要點補助之審查及請撥作業如下:
(一)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後,應按收件之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核其
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逐案完成初審。
(二)申請補助之事業單位應配合受委託機構實施初審及現場勘查。
(三)經受委託機構初審或現場勘查不符合本要點相關規定者,受委託機
構得通知其於十個工作日內補正;補正次數各以一次為限,逾期不
補正者,該次申請不予受理。
(四)受委託機構應定期將年度經費報告及符合申請文件送本署辦理審查
、核銷及撥款事宜。請撥經費所應檢附之補助款經費報告表應詳列
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不符合申請資格者,應敘明理由列
冊送本署備查。
(五)本署為辦理補助申請之核定、經費核銷與撥款事宜,得設置審查小
組,召開會議辦理審查事宜,並得視事業單位輔導改善情形,於補
助額度內審酌補助比例;必要時,審查委員得至現場查驗,申請補
助之事業單位應配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