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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 (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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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第六點第二款所定雇主為原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方案指定產業所
    屬事業單位,為協助其勞工排除工作障礙,而有職務再設計需求者,
    得向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職務再
    設計服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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