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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 (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19
十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辦理職務再設計,應邀請專家學者擔
      任輔導委員或轉介專案單位提供下列諮詢及服務:
  (一)提供雇主進用第五點所定人員之諮詢服務。
  (二)配合申請之實際需要,會同訪視及提供工作適應輔導。
  (三)提供職務再設計申請案之訪視、規劃、設計之專業協助及指導等
        工作。
  (四)協助雇主從安全性、生產力、成本效益等面向考量,以最有利方
        式協助個案穩定就業。
      前項所定輔導委員,得依本部提供之專家學者名冊邀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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