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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 (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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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專案單位受理個案轉介,應辦事項如下:
    (一)前往個案服務單位進行實地訪視,並於接案後十五個工作日內
          將改善內容、方式、製作期程及所需費用等項目,報請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核定。
    (二)依個案在職場所遭遇之問題,進行職務再設計之研發、設計改
          良、改裝、製作及維修等工作。
    (三)撰寫個案改善成果報告,內容應包括個案基本資料、個案服務
          單位基本資料、個案就業問題診斷與分析、職務再設計改善及
          製作流程、改善及製作項目與金額、職務再設計前後效益評估
          及圖片、照片等資料。
    (四)完成個案改善後,報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派員查驗
          ;並提供個案後續追蹤輔導。
    (五)輔具使用訓練及試用評估。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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