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 (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23
二十三、申請者所提申請案經核定後,須變更核定內容者,應以書面說明
        變更之必要性,並經原核定單位重新安排輔導委員進行訪視評估
        及重新核定後,始得依變更事項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