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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 (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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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地方政府應建立輔具回收機制,再行利用所
        補助之輔具。
        屬全額補助且具重複使用性質之輔具,經審查會議決議應予回收
        且未逾使用年限,受補助單位於補助後二年內,其補助項目之職
        位出缺、結束職業訓練或居家就業服務後,未能進用有相同輔具
        需求之第五點所定人員時,應報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
        回收輔具(附件十一)。
        前項輔具屬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所定輔具
        者,其使用年限從其規定,未規定者,依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之
        使用年限規定。二者均未規定者,其使用年限為二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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