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 (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6
六、下列人員或單位有第七點至第十點所定情形時,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或地方政府申請職務再設計服務:
(一)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受僱者。
(二)僱用前點所定對象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機關、學校或團體。
(三)自營作業者。
(四)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
(五)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
(六)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居家就業服務之單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