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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 (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8
八、第六點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人員或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工
    作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職務再設計(以
    下簡稱中高齡職務再設計)服務:
(一)有意提供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機會,進行招募並確定僱用。
(二)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因年齡漸增,生理及心理改變,致工作有障礙或
      無法達到預期工作績效。
(三)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上需要輔具協助。
(四)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因職務調整或工作流程變更,致工作有困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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