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減班休息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不予核發薪資差額補貼; 已核發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追還之: (一)不實申領。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分署查核。 (三)於本計畫實施期間已領取本署、分署或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 補助或津貼。 (四)其他違反本計畫之規定。 勞工領取薪資差額補貼,經分署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未繳回者 ,依法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