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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安心就業計畫 (民國 112 年 07 月 01 日廢止)
11
十一、減班休息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不予核發薪資差額補貼;
      已核發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追還之:
  (一)不實申領。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分署查核。
  (三)於本計畫實施期間已領取本署、分署或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
        補助或津貼。
  (四)其他違反本計畫之規定。
      勞工領取薪資差額補貼,經分署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未繳回者
      ,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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