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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安心就業計畫 (民國 112 年 07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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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之適用對象為參加就業保險之勞工,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
    以下簡稱減班休息勞工):
(一)本計畫實施期間,始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減班休息。
(二)勞雇雙方協商減班休息實施期間為三十日以上,並經地方勞工行政
      主管機關列冊通報。
(三)屬按月計酬全時勞工或與雇主約定正常工作日數及時間之部分工時
      勞工。
    逾六十五歲或屬就業保險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不得參加就業保險人
    員,經其雇主投保職業災害保險,並符合前項各款規定者,亦適用之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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