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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安心就業計畫 (民國 112 年 07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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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署核發減班休息勞工薪資差額補貼,應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與勞
    雇雙方協商同意減少工時之協議資料所載減班休息期間之每月薪資(
    以下簡稱協議薪資)之差額(以下簡稱薪資差額),依下列基準按月
    發給:
(一)薪資差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七千元以下者,補貼三千五百元。
(二)薪資差額為七千零一元以上至一萬四千元以下者,補貼七千元。
(三)薪資差額為一萬四千零一元以上者,補貼一萬一千元。
    前項平均月投保薪資,以現職雇主實施減班休息前六個月之投保就業
    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但投保期間未達六
    個月者,以現職雇主實際投保期間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第一項協議薪資,最低以本部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數額核算。但庇護
    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及與雇主約定正常工作日數及時間之部分工時勞
    工,不在此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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