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薪資差額補貼於減班休息實施日起算,分署依下列規定計算發給: (一)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發給一個月。 (二)最末次申請之日數為二十日以上,未滿三十日者,發給一個月;十 日以上,未滿二十日者,發給半個月。 勞工依本計畫領取薪資差額補貼,每月最高一萬一千元,最長以二十 四個月為限。 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個以上現職雇主者,得依規定分別申請 薪資差額補貼。但每月合計不得超過前項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