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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安心就業計畫 (民國 112 年 07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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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薪資差額補貼於減班休息實施日起算,分署依下列規定計算發給:
(一)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發給一個月。
(二)最末次申請之日數為二十日以上,未滿三十日者,發給一個月;十
      日以上,未滿二十日者,發給半個月。
    勞工依本計畫領取薪資差額補貼,每月最高一萬一千元,最長以二十
    四個月為限。
    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個以上現職雇主者,得依規定分別申請
    薪資差額補貼。但每月合計不得超過前項數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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