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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安心就業計畫 (民國 112 年 07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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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減班休息勞工申請薪資差額補貼,應檢附下列文件,於實施減班休息
    每滿三十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向工作所在地轄區分署或第三點第二
    項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但本計畫訂定發布前,勞雇雙方協
    商減班休息實施期間已達三十日者,應於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前提
    出: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身分證明或居留證明文件之影本。
(三)同意代為查詢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資料委託書。
(四)勞工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其他經本署規定之文件。
    雇主得於前項所定申請期間內,檢附前項文件,代減班休息勞工提出
    申請。
    勞工於第二次起之申請案,得免附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文件;
    其匯款帳戶未有變更者,亦得免附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文件。
    勞工應檢附之文件不齊,經分署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
    受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