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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安心就業計畫 (民國 112 年 07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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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之勞工,不得同時申請薪資差額補貼。
    減班休息勞工依本計畫領取薪資差額補貼期間,不得同時領取充電再
    出發訓練計畫之訓練津貼或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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