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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安心就業計畫 (民國 112 年 07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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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勞工申請薪資差額補貼期間,不得逾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列冊通
    報之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減少工時之協議資料所載減班休息期間。
    減班休息期間如有變更,勞工應於變更之次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
    工作所在地轄區分署。
    勞工與雇主協議縮短減班休息期間,未依前項規定通知,變更當月之
    薪資差額補貼應不予核發;已核發者,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補貼者,
    應追還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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