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勞工申請薪資差額補貼期間,不得逾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列冊通 報之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減少工時之協議資料所載減班休息期間。 減班休息期間如有變更,勞工應於變更之次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 工作所在地轄區分署。 勞工與雇主協議縮短減班休息期間,未依前項規定通知,變更當月之 薪資差額補貼應不予核發;已核發者,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補貼者, 應追還之。